中華民國兒童胸腔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92/1/26)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正92/4/19) (第二屆第十三理監事會議通過93/2/7) (第三屆第九理監事會議通過94/8/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兒童胸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升國內兒童胸腔醫療水準,及培養優秀之兒童胸腔專科醫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由本學會及其他醫學會所舉辦之與兒 童胸腔學有關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三條 本學會所舉辦繼續教育課程對外公開,參加費用由本學會決定。 第四條 凡參加本學會所舉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均可獲得由本學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及學術委員會為之。 二、需於兩週之前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書、演講或教育課程之內容說明及演講者之資料。 三、主講者需為國內外教學醫院擔任主治醫師或有教育部部定講師資格以上職務者。 1.其演講內容需與兒童胸腔醫學有關者。 2.演講時間滿四十分鐘為一個單位以一學分計之,滿二十分鐘以半學分計算。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核給標準: 一、參加本學會年會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 1.全程參與者每次給予十五分。 2.口頭發表論文者給予積分三分,海報展示得積分兩分,第二作者以次者得積分一分。 3.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三分。 4.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兩分。 二、參加本學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教育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 1.全程參與者每單位給予積分一分。 2.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三分。 3.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兩分。 三、參加本學會所舉辦之各區病例討論會、特別演講等課程教育積分之核定:(憑簽名簿) 1.全程參與者每次給予兩分。 2.特別演講者每單位得積分兩分。 3.主持人每次可得積分一分。 四、參加本學會認可之機構、教學醫院、醫學院或醫學會舉辦之兒童胸腔相關繼續教育課程,經教育及學術委員會核定後,給予教育積分,以授課每單位給予一積分為原則,授課者或報告者每單位給予積分兩分。 五、小兒科醫學會四月及十一月大會之學分,憑本會之簽到簿,認定其所核發之學分之四分之一(四捨五入),視同為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之積分。 第七條 參加國外學術活動者須備有證明文件,由教育及學術委員會審查後認定積分,最高給至本會大會學分數,亦即十五學分。 第八條 本學會會員或相關會員凡在國外教學醫院兒童胸腔科長期進修,滿三個月(含),始給予積分,三個月5分,六個月10分,其他由教育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一年以二十分為上限,均需檢具證明。 第九條 本學分專科醫師申請換證時,六年內需滿一百五十學分,連續兩年之積分不得為零。積分取得始自證書有效期間內追溯,本學會舉辦各式學術活動之專科醫師積分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其中包含至少三場由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94/8/14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3/2/7第二屆第十三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十條 區域醫院以上及本學會所認可之訓練醫院、合作訓練醫院任職之本會合格專科醫師,可憑在職證明及六年內需滿一百學分之證明,申請換發證書。如在期限內已離職,期限內為專職之年份,每年以需修滿十五學分計,非專職之年份每年以需修滿二十學分計,即所需修之學分總數。 第十一條 積分遺失申請補發者須檢具手續費,每張積分以新台幣一百元計,學分登錄電腦化後,以簽名簿上之簽名為憑證。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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